由于银行拒绝接受晚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限提交的单据,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卖方的收汇就失去了银行信用的保障;在提单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情况下,可能造成买方不能如期提货而造成损失(包括滞港费、仓储费、市场行情变化等)的情形,这种情况尤其常见于近邻国家之间的贸易,因运输路线短,提单的传递时间往往超过实际运输时间而造成提单过期。在实际业务中,买方往往会以此为由要求在信用证中加列寄单条款,如“受益人应在发货后3天内将1/3正本提单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开证申请人处,其邮递收据列为随附单据之一并连同2/3正本提单一起送交银行议付。”如果出口商接受此类条款,那么出口商自身会承担很大的收汇风险。因为卖方的交货与买方的付款是合同的对流条件,一旦卖方交出正本海运提单,就意味着他自动将货权转移给买方而解除了要求买方必须付款的制约,这时如果买方的资信欠佳,卖方将面临货款两空的风险。总之,过期提单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对买卖双方都带来风险或损失。
一、尽量避免提单“过期”
1、如是由于晚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限而造成的提单过期,则可从两方面入手加以避免。
一是要求将交单期限延长,通常为发货后的15至21天之内,以使卖方有足够的时间备齐全套交单单据;
二是作为卖方应积极地与船公司合作,发货后尽快地取得合格的提单及其它信用证所要求的全套单据(提单通常是最后取得的一份单据)。在实际业务中往往是由于发货人与船公司配合不好以致延误了时间,例如船公司工作效率低,延误签发提单时间,或提单内容出现打印错误,导致需更改或换单,或提单从船公司签发后传递至发货人手中延迟等。在此情况下,卖方应在发货前备齐所有可能取得的单据,选择信誉及服务较好的船公司,托运时就应将提单应显示的内容明确无误地告知船公司,货物装船后催促船公司尽快出具合格的全套提单。为慎重起见,实践中甚至有公司派专人在船公司现场核对提单的内容并取回单据,以免去因更改提单或传递过程所带来的时间延误及风险。
2、如是由于提单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而造成的提单,则可加快提单从卖方传递至买方的时间。
首先卖方需在发货后尽快取得提单及其它单据,其次卖方取得全套单据后,应在第一时间寄交买方或银行(视不同结算方式而定),并要求银行尽快出单。
二、如果提单“过期”将难以避免,特别是在近洋运输的情况下,为解决这一问题,目前国际上通常采用的做法有以下几种。但由于每种方式都具有各自的缺点和不便之处,因此在实际执行中还需贸易各方认真考虑权衡利弊。
1、在买卖合同或信用证中规定“过期提单也可接受”(StaleB/Lisacceptable)。这一做法对卖方有利。
2、买卖双方事先约定,待货物装船后,卖方将一份正本提单委托船公司随货带往目的地交开证行或代收行,由进口商向银行付款后领取,然后再凭以向船公司提取货物。这实际上有点类似于托收中的付款交单(D/P),不过还需得到船公司的配合。
3、担保提货。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进口商在货物抵达目的港时向其开证银行提出凭提单副本提货的申请,开证行在审核进口商提供的有关资料后,并在进口商提供了银行所要求的保证金后,向船公司出具提货担保证明书,船公司凭该银行担保将有关货物先行交给进口商。然后由开证行负责将正本提单补交给船公司,换回其银行担保证明书。采用这种方式进口商虽然能提早取得货物,但由于进口商需提交高额保证金(视进口商的资信状况而定,一般银行会要求100%的货价保证金),造成资金占压,不利其资金周转。
4、电放提货。收货人在征得发货人和船公司的同意后,采用电放的方式,要求船公司允许收货人在目的港凭提单复印件和收货人出具给船公司的担保函先行提货,同时收货人承诺在保函规定的时间内将正本提单交回船公司并换回担保函。采用这种做法,船公司会承担一定的连带风险和责任。当买卖双方发生贸易纠纷时,船公司会因此受到牵连并冒着被扣船、被起诉等风险,因此船公司对这种方式一般都采取审慎的态度。
5、在信用证中附加保护性条款。在信用证规定1/3正本提单直接寄收货人的同时,规定收货人只有将全套三份正本提单全部退银行后方能拒付货款。这一做法是目前比较普遍的方式,既可以保证发货人安全收到货款,同时又可以方便收货人及时收到货物。但这种方式也会给收货人合理拒付造成许多不便之处,当发货人故意违约时,收货人因无法及时收回全套正本提单而不能拒付货款保障自己的利益,因此收货人应审慎考虑后再决定是否接受此类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