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程序:
出口单位单笔出口少收汇超过等值500美元,或多收汇超过等值2000美元的,需提交:
1、异常出口收汇核销审批表,附出口单位差额核销说明函;
2、出口商品合同;
3、出口收汇核销单;
4、出口货物报关单;
5、出口核销专用联;
6、按不同原因分别提交以下相应凭证:
a、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相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b、对出口商品质量原因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
c、对动物及鲜活产品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到岸商检机构的证明;
d、对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e、对因进口商倒闭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f、对因进口国汇率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刊登的汇率资料。